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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8]155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建筑业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调整如下:
一、
我省企业申请办理建筑业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交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二、
《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8号)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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