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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可委托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质量进行验收、评估,其提供的验收评估报告将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履约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原产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其检验办法依照国家现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合同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异议应协商解决,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发布。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第四十八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人大、省政府或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中介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采购方式、采购日期等);
  (五)公开招标信息;
  (六)中标信息;
  (七)违规通报;
  (八)投诉处理信息;
  (九)上述信息的变更;
  (十)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提供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其余政府采购信息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供给指定媒介。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八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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