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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合同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让。按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非因法定条件,签约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变更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如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经协商终止、解除合同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办法,对采购标的进行验收。验收后应当写出验收报告,合同当事人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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