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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库[2000]8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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