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中介资格证书;
(二)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法律人员简况;
(三)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业务情况报告;
(五)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能力分析;
(六)所在市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驻济南的除外)。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实投标人的资格;
(三)按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收取中介费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解释;
(三)对在执行代理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省财政厅以各代理机构履约情况为参考依据,每年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进行一次核验。符合条件的,换发《代理业务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或者年内未组织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应取消其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并交回《代理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禁止其1?D3年内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