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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2〕6号)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并经山东省财政厅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本省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招标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财务状况良好且无虚假记载。
  (六)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凡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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