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办发[2004]2号 2004年2月20日)
省直各部门:
2003年底,省财政厅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确定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2004-2006年“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单位。为切实做好2004年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险种介绍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1、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2、附加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3、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车辆损失险(包括自燃损失险)
附加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
2、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1、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2、附加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沿海气象灾害险、地陷险、地质灾害险、冰雪灾害险、过渡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救援费用特约条款、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3、特约条款:车身划痕损失特约条款。
以上三家保险公司的险种项目不一,但保险责任及范围相同,条款解释详见《山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服务指南》。
二、保险费、保险金额、赔付标准、赔偿限额
1、保险费:车均保险费人民币2400元/年。
2、保险金额:按每一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其中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
投保车辆有新增设备的,在办理保险时应在保险申请表上注明车上新增设备的明细和价格,出险时,保险公司据此理赔;否则,未注明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