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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二)》,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任务被取消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被取消外,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采购过程中明显存在有悖于常理情况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中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预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开招标公告。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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