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二)》(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一)》、《申请表(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发招标公告)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报送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货物、服务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符合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时间要求明显不合理,或因采购人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
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