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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38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

  第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选用采购方式。同级财政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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