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32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