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鲁财库〔2007〕39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投 诉
第五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证明材料文件上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