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省直单位不得借公用家具定点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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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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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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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供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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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货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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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证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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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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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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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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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期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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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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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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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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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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