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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省直单位不得借公用家具定点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采购人:

供应商:

项目名称

 

合同号

实际供货日期

交货验收日期

退保证金时间

采购方式

货物质量:

安装调试:

履约期质量情况:

采购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供应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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