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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与供应商共同验收家具合格后,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格式见附件),并交供应商签章确认。验收单一式四份,一份留省直单位随发票一起入账,作为政府采购凭据;一份留供应商备查;两份报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对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的项目进行复验,对复验发现的问题,报请省财政厅责令当事人限期纠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责任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定点供应商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全额(有违约责任的,扣除违约责任后的余额)无息退还。

  第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应在济南市区内设立办公家具展厅,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设计、安装、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十九条 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办公家具若出现残次产品,须无条件退换,出现3次(含3次)以上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 定点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属实后,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供应商的生产流程、环保标准、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等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定点供应商不得向采购单位或其他经办人实施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直单位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定点采购。情况特殊,无法实行定点采购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公用家具定点采购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省直单位和定点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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