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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委托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授予定点供应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家具定点供应商”资格铜牌。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定点供货合同签订后,省财政厅应将定点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定点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公用家具必须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直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批转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组建由有关专家、采购人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组成的询价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工作。

  (三)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批转的采购计划,对项目进行论证,编制询价采购文件,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所有相关定点供应商。

  (四)定点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报价时间、地点,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标准,评选出成交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询价的定点供应商。

  (六)省直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登记成交结果,并发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确认后生成、打印合同文本,组织省直单位与成交的定点供应商签订“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合同”(采购中心监制的格式)。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省直单位、供应商、采购中心、省财政厅分别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省直单位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省直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家具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项目完工交货时,省直单位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成验收小组自行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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