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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库〔2007〕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四条 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 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将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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