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弃成交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背采购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项目规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未按照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适用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批准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违反规定审批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