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做出承诺;
(三)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 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但供应商对质询的答复不得涉及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变更。
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询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询价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询价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二)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三)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情况简述;
(四)供应商报价记录和评审情况说明;
(五)评审报告(包括询价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和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等);
(六)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事项做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