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采购小组应当与供应商遵循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成交事项确定后5日内,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小组人员组成;
(二)谈判过程记录;
(三)谈判结果简述;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属从原中标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询价采购
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 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三)发出询价采购文件并接受供应商报价;
(四)成立询价小组;
(五)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