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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
  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谈判方法和成交标准;
  4、谈判或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疑义方可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开展谈判;

  (三)确定成交事项。

  第三十条 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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