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要求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查报价文件。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二)谈判顺序。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