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三)向合格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四)成立谈判小组;
(五)公开报价;
(六)开展谈判;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签订采购合同;
(九)验收。
第十四条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谈判日程安排;
(十)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一)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谈判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征询供应商意见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开征询。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供应商要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必须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