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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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