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籍变更
第十四条 “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学籍减少、学籍增加和校内变动三种类型。其中学籍减少包括休学、退学、死亡、转出和其他减少;学籍增加包括复学、转入和其他增加;校内变动包括转班、转专业、留级。任何学籍变动都应在上一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三)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需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学生休学每次为一年,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病休学需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者需修满全部课程的60%。
学生休学期间学生的管理有其监护人负责,学校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二)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四)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七)无故旷课超过两个月者。
(八)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按本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