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穗教发〔2006〕15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局对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负责行政执法的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地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在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 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 适用的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 行政执法的案卷的质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