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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012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文件精神,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与范围
  (一)对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严格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执行;另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5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自然人的,不进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只对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企业或个体户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三)对沿海运输,视同“内河”运输管理。
  二、对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等工作的分工问题
  (一)按现行征管范围的划分,属哪个分局的控管户则由哪个分局进行认定。
  (二)凡查帐征收的企业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由检查分局认定),除兼营运输业务的企业外,其征收方式则由查帐改为双定,此类纳税户由检查分局通知登记分局变更征收方式、控管分局等税务登记资料,并将其征管资料移交给征管分局。
  (三)对兼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查帐征收户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则对运输业务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他业务仍按查帐征收,此类纳税户不移交征管分局。
  (四)发票的供应、领购、代开、缴销等工作仍由征管分局负责。征管分局根据《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证件向纳税人供应发票。
  (五)对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发票清单信息由征管分局负责汇总,并传输给市局数据处理中心;对代开的发票清单信息也由征管分局负责汇总,并传输给市局数据处理中心。
  三、暂不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
  四、税款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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