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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97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局对建筑业采取以票控税征管模式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对建设方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建筑业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财税〔2006〕177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建筑业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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