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合同的草拟
采购部门依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单)、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相关采购文件,起草合同文本。采购项目对技术、法律等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应咨询相关技术、法律等专业人员。委托采购项目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代为草拟。
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其编号同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属参加总局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应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通过协议供货软件生成并下载合同,合同编号随系统自动产生,同时可按采购项目编号统一加注合同编号。
第七条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且未对采购文件产生实质性修改。
合同条款包括一般必备条款和其他约定条款。
一般必备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等)、标的、数量、金额(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当事人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约定技术及商务等其他约定条款,包括:技术规格、知识产权、包装和标记、伴随服务、质量保证、检验与安装、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支付和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运输和保险、税费、转让和分包、保密条款、合同的终止、权利的保留、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检查和审计、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合同生效等。
第八条 合同的审核
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根据部门职责,采购部门负责合同的商务部分条款的审核,需求部门、技术部门负责合同的技术部分条款的审核。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的审核工作。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1、合同条款有无违法、违规及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情形;
2、合同表述是否准确、清晰,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3、合同主要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4、合同中各项约定是否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5、合同中有无歧视性条款等;
6、合同内容是否对招标(谈判、询价)及投标(谈判响应书、报价)等采购文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合同金额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7、其他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是否合理、明确。
在审核过程中,应确保合同完整、准确、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