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292号)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 1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指出;根据本通知精神,国税发[1994]089号文所附的“税率表三”应为如下所示: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所得 | 不含税收入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
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同时,市局明确,通知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 [1996] 161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