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国税发[1996]045号通知中提及的原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五条关于“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94)财税字020号〉第二点第八款的规定执行,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