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厦劳社〔2009〕30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推动灵活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
本市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 《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家庭从事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从事灵活就业的认定。
(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
2、申请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 《厦门市再就业优惠证》)及《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
3、与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基本程序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初审工作。
(1)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时,应提供全市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要求其认真如实填写后交由相关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等盖章确认;对于自主就业的,应视其情况交由雇主签字确认或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
(2)申请者备齐所提供的材料后,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社区经审核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查。对通过复查的申请者,将有关信息输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在其《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做好就业记录,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加强灵活就业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审核备案工作
各区应严格执行2007年下发的《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及相关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