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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54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我局《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执行。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款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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