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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143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转贷业务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4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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