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职业见习制度。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市生源毕业生到各类企事业单位见习,尽快实现就业。继续实行见习的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最低工资的1.5倍,其中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75%。
4、加强技能培训。要进一步组织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帮助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待就业毕业生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的职业鉴定补贴。
5、全力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实现就业。要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家庭毕业生,力争当年度解决其就业问题。一是实施困难家庭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制度。二是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选拔困难家庭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工作;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及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力争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实现全面就业。三是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临时生活补助。
6、对本市生源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市、区人事部门要坚持多举办厦门生源毕业生专场交流会,对招聘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实行免费服务,并对经审核统 一参加专场交流会的单位给予适量的免费参加其他场次交流会等优惠。
(六)加大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就业再就业相关政策的优惠力度
1、加大统筹力度。一是要把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的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再就业扶持对象范畴,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二是要把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就业优先纳入开发区建设中统筹规划,优先支持、引导他们参与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的配套服务、发展三产,就地就近实现转产转业。
2、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及开发区要结合工业区、新城区的开发建设,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地就业困难的大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企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企业提供公益性岗位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对在招商或出让工商企业用地的签订单位,鼓励企业提供不少于用工总数5%的岗位用于安置本地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3、加大培训扶持力度。一是继续组织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参加免费转岗转业培训。二是提高培训层次。由高级技工学校等有资质的学校举办较高层次的、培训时间较长的定向培训班,动员和组织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参加培训,提高其竞争就业技能,帮助他们实现到企业较好岗位就业或自谋职业。培训期间发给生活费,所需资金从市、区财政原预算安排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资金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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