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再就业培训班原则上必须达到20人以上方能开班。培训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学质量。
(五)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厦财社[2006]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半年内汇总学员下列之一就业证明材料,及时送市就业训练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学员可凭培训发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到其参训机构领取培训补贴。
1、经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的劳动合同文本;
2、缴交社会保险记录(培训结束后半年内);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证明;
4、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小型企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5、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相关证明;
6、社区劳动组织出具的就业证明;
7、已实现就业的其它证明。
(七)各承担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应及时把学员报名表、课程安排表、成绩表、就业情况表等整理归档,确保学员资料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加强“培企结合”,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再就业培训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因此在开展培训中要充分调动用工企业的积极性,与企业紧密结合,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1+1”再就业培训(企业出岗位,政府促培训),使培训和就业更紧密地衔接起来,通过与企业的合作,提高再就业率。
四、加大宣传引导,形成合力。在开展再就业培训中,各单位要重视政策和先进事例的宣传,通过宣传、发动、引导更多人员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参加到提高技能中来,同时促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到再就业行动中,形成良好的培训氛围。
五、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承担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必须在每年年底向市就业训练中心报告当年再就业培训办班情况和下一年的办班计划。市就业训练中心应及时组织对各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当年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其开设专业、每期开班预定时间。承担再就业培训机构因办班质量差、群众意见大、弄虚作假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年度评估未能通过的,取消其承担再就业培训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