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厦劳社[2006]244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精神,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实际,更好地推进再就业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程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促进和稳定就业,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新一轮再就业政策是依照新的就业形势而制定的,是“十一五”期间促进就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不仅是上一轮政策的延续和发展,而且覆盖面更广,优惠力度更大,因此必须充分领会新政策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做好各项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根据新一轮再就业政策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使再就业培训工作有组织,有部署,有计划,有落实。
二、统一流程、规范操作,提高服务水平。我市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和指导下,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再就业培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为确保新的再就业培训政策的落实,使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培训服务和配套工作到位,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承担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机构及培训项目:一是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培训机构承担辖区内的再就业培训工作;二是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办学质量好、诚信度高的培训机构(2006年度再就业培训机构名单附后)。培训项目(工种)应统一费用标准,统一课程,统一教材,具体由各培训机构向市就业训练中心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执行。
(二)再就业培训按厦财社[2006]28号文件要求,除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或低保户对象外,均采取“先缴费,后补助”的办法。
(三)各承担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应设立再就业培训报名窗口,定期发布培训信息。参培人员可根据培训信息自选专业、自选培训单位报名参加培训。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参训人员,各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将其《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退役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件、《随军家属证明》有关材料送市就业训练中心审核,并及时输入就业培训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