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加大对我市农村大龄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厦劳社〔2006〕1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6]167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对本市农村大龄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力度,帮助40岁以上农村大龄劳动力实现就业,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提供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
(一)采取就近就地安置办法。由各行政村负责提供卫生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市场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集中安置本村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就业困难家庭的劳动力。
(二)公益性岗位名额安排。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一行政村安排公益性岗位四名(具体岗位可由各行政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设置)。人口超过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公益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的工资补贴标准。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农村劳动力,每月发放工资补贴4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集美、海沧区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同安、翔安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50%。
(四)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公益性岗位原则上采用一年一聘,具体招聘工作由各区负责。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岗位数、招聘条件及具体要求张榜公布,组织公开招聘。所招聘的人员要与行政村签订有关用工协议,具体人员名单应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村干部不得以兼职形式从事上述公益性岗位。
二、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
对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中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外来员工参保标准,对企业缴交社会保险应支出部分进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其中集美、海沧区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同安、翔安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50%。
三、补贴支付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于每季度首月的前七个工作日由各镇负责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所在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支付,并报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需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与所在区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