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技术人员,其职责是:密切配合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开展工作,协助行政部门、班主任、辅导教师进行管理与辅导,解决学员在注册及学习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做好本地的技术保障工作。
六、培训实施
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师远程培训工作从2008年6月启动,分阶段、分学科逐步推进。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6月19日前,各普通高中校长应负责将本校参加本次培训的不同学科的教师人数(不需提供教师的个人信息),学校多媒体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等设施设备的数量及技术状况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上报县(市、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6月20日前,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本辖区各学校上报的上述信息数据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参训学员的数量和分布状况,设立和确定“学习中心”。(注:“学习中心”在冠名时可以其所在学校为基础,冠以“xx高级中学学习中心”、“xx学校学习中心”等)
2、将全辖区应接受培训的教师按学科进行编班,原则上每个学科为一个班,并确定每个培训班级培训期间所在的“学习中心”。对于学员人数超出50人以上的较大班级,为便于组织网下的交流、研讨,可再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学习组。
3、为每个培训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和培训辅导教师,对人数较少的小学科,可二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4、指定“学习中心”所在学校的一名校长和两名副校长担任“学习中心”的主任和副主任,负责培训期间该“学习中心”培训的具体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5、指定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网络平台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接洽工作。
6、将本辖区确定的辅导教师、班主任、联络员、学员编班情况按照各网络平台提供的电子表格形式填写后发送到省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各类电子信息表格可在“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等网站主页上下载)
(三)6月24日前,各省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县(市、区)上报的辅导教师、班主任、联络员、参训学员编班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整理后,按学科分别发送到相关网络平台服务单位的电子邮箱和设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的“项目办公室”指定的电子邮箱内。
同时省辖市教育局也应指定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网络平台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接洽工作。
(四)6月18日至7月4日,省教育厅组织两期对全省高中新课程骨干教师的培训,为每个县(市、区)的“学习中心”和培训点提供称职的辅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