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59号 2006年4月19日)
国税局各区、分局,地税局各区局、稽查局、登记分局,劳动局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确定减免税的办法
对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年录入减免税记录,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每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限额,凡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企业,直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持全年的营业税申报表、主管地税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的证明资料及国税发〔2006〕8号文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主管国税机关审定的额度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文件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化较大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可按照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修改该企业的减免税记录。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文)第
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财税〔2005〕186号文规定的条件的,执行财税〔2005〕186号文第
一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