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生鲜乳贮存运输。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对生鲜乳贮存容器、运输车辆以及从事运输人员,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对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发生问题的,立即停止营运,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严禁流入生产、消费领域。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要求,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新建企业不符合具有稳定奶源基地等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进入乳制品加工行业,不具备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和相应检测设备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
2.落实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乳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从原材料入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规范,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组织生产。实行原材料购进查验制度,对收购的生鲜乳逐批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收购入厂。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添加标准外的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出厂检验制度,做到批批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建立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3.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检验监测。质监部门要定期对乳制品质量进行检验监测,对检验出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封存销毁库存产品;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立即召回并销毁。企业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严把乳制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要对乳制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乳制品的违法行为。
2.落实乳制品销售者自律制度。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登记、乳制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制度,如实记录乳制品进货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实现乳制品进货可追溯。
3.建立销售环节乳制品退市制度。乳制品销售者要按照政府、监管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公布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乳制品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停止销售,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对退市乳制品进行跟踪登记,监督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