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税收征管方式,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逐步扩大查帐征收企业比例。符合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应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账证不全,暂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账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账建制,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对于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规范工资列支标准,工程财务成本工资中的工日数应按陕西省计价定额规定计取,工程财务成本工资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可按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为依据计取。建筑业企业应完善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真实的企业财务帐簿。税务部门对符合新办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将专业工程、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建筑劳务企业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建筑企业内部实行经营承包制的,应由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在向承包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如承包人获得全部或部分经营成果的,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如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所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建筑企业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对该建造师(项目经理)查实后的个人实际所得,向其按年结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对那些不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的个别建造师(项目经理)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七)积极鼓励科技创新。对纳入国家、省、市计划的建筑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的150%摊销。企业通过开发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奖励。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贯穿到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建筑企业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三年内参加工程投标时,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适用于投标项目的,实行综合评标法时,可给予加分的鼓励措施。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建筑业企业因技术进步,确需加速折旧的,若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