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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办学校、各类分校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另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8、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9、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规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0、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向学校乱收费、搭车收费、乱检查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为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

  对学校的收费行为专项检查要在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进行,不得重复检查。除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擅自组织对学校进行全面检查,违者要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截留、平调、挪用、挤占学校收费资金。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要按规定立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学校收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范围支出的,要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11、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和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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