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教高〔2004〕258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6、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严格执行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高等学校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计入“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或直接坐支,脱离财政监督。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开具票据时要填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不得多人一张票据,禁止使用学校自制的内部交费单据或打白条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Page]
7、加强中招管理,实行“阳光招生”
凡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必须带头实行“阳光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均向社会公示,不得降低统招比例扩大分校招生。教育、纠风、发展改革委(价格)、财政部门对招生进行监督。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全省各级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再提高;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择校费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福利,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