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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批转《2008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切实规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2008年春季学期收费,仍执行我省城市“一费制”收费办法。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纳杂费。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2008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4号)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免收的学杂费中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免收信息技术教育费以后,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所需费用由学校从省、市级公用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豫发改收费〔2007〕164号文件精神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安排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

  3、认真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对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争取2008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大对高中教育的投入,促进高中教育稳定发展。要加大推进力度,继续做好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4、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公办高中除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代收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的书本费、作业本费,要按照学期与学生结算,不准在书本、作业本之外列支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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