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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按第一、二条规定的办法每月限额扣减,年度终了将企业实际减免的税款情况和剩余额度等信息填列在《 XX年度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情况表》(见附件),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纳税人应在次年二月底之前将该表提交给国税局作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CTAIS2.0上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审批表》的依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相应扣减应纳所得税额。对增值税户在国税驻征点缴纳的税收一律先据实征收,等年终再向地税部门申请统一办理清算。

  附件:1.××年度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情况表

  2.厦门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2006年6月23日

  附件:
  ××年度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情况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

 

 

可享受减免税总额

 

已实际减免税总额

 

其中

 

减免营业

税总额

 

减免城建税

总额

 

 

减免教育费附加总额

 

减免地方教育费附加总额

 

尚未享受减免税总额

 

纳税人

(盖公章)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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