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
(浙工商检〔2005〕3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8月,国务院第444号令和第443号令颁布了《
禁止传销条例》和《
直销管理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于10月发出了《关于
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了切实做好两个《条例》和工商总局《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省局决定,自即日起至春节前,在全省开展贯彻实施两条例、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专项集中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个《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长期工作。自1998年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以来,工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在当前形势下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禁止传销条例》和《
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既是我国入世的承诺,也是引导直销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打击欺诈、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指明了工作方向。各地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动员各方面力量,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和工商总局的通知要求,加大打击和规范的力度,齐抓共管,真抓实干,抓出成效。
二、组织好两个《条例》的学习培训。《
禁止传销条例》和《
直销管理条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各地工商部门尤其是执法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应将两个《条例》的学习纳入工商系统的整体培训工作计划,结合系统队伍建设的要求,组织干部分批、分期学习,确保培训质量。各级执法人员要通过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明确职责任务,把打击与规范、教育与惩罚等原则贯穿到工作中,不断提高查处打击传销和直销管理的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