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9〕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制定出台《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农民创业创新、农业转型升级和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开展学习研究,认真按照《
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
二、认真落实,把握重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性权利,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促进土地资源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又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各地要落实好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重点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投资对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的出资方式,本《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有明确的指向,即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包括向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出资。二是评估和验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估和验资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且不需要进行验资。三是业务范围。根据《
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核准,严格控制在农业领域内,不得进行扩张。四是成员出资总额。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特殊性,需要在相关材料中明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以及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并对外公示。因此,设立大会纪要或变更决议要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章程、出资清单、营业执照中成员出资总额后都应当加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