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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分工,并参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试行)》(闽经贸政法[2002]226号)查处。下级经贸主管部门应查处而未查处的,上级经贸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查处,必要时也可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和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于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省经贸委或其授权机构报送。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略)
  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
  4.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5.福建省各市、县、区国家标准地区代码
  6.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编号:□□□□□□□□□□□□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主要经营品种:

  (注:用A4白纸打印。字号字体分别为:第1行用36号宋体,    备案登记机关:(公章)
  第2-6行用18号宋体,第7、8行用16号宋体。)
  备案登记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3: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地址

经营面积

主要经营品类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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