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连江县凤昌联合船舶修造厂生产能力认可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7〕244号)
福建省连江县凤昌联合船舶修造厂:
根据你厂申请及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科工三司[2005]1220号)要求,我委委托福建省造船工程学会、福州海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组成专家评估小组,于2007年3月14日对你厂进行评估。现同意评估小组意见,你厂基本具备二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能力,有关整改内容及要求,请按评估小组意见进行,并于2007年7月前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