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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8日)废止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8〕24号 2008年4月16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07〕22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商品准入的含义

  凡进入本省商品交易市场流通的食品、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关系到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商品,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商品质量的有效凭证,同时向购货经营者提供销货等凭证,并进行台账登记备查的管理制度。

  二、商品准入适用范围

  (一)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中的食品、副食品、食用农产品、牲畜禽类食品和保健品;

  (二)工业消费品市场中关系到人身安全的燃气灶具、减压阀、压力容器、电器、易燃易爆品和化妆品以及其他与人身健康安全相关的商品;

  (三)生产资料市场中钢材、汽车配件、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种子、农药、化肥等重要商品。

  三、商品准入的索证索票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索证索票

  --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

  经营者首次进货时应索取以下有效凭证:(1)供货方营业执照;(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进货发票或有效销售凭证原件。上述证件材料至少每年复核一次。之后在每次进货时应索取供货方的销售凭证,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1、加工包装食用农产品应索取:(1)供货方营业执照;(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首次报告应在有效期内,之后每半年索验一次);(3)进货发票或供货方盖章(签名)的有效销售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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